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 高進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高承澤 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請求返還委任處理事務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返還委任處理事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參考民國104年8月7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使用瞭解問證全部過程及內容,為此請求交付本件訊問證人 廖禾蓁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98號請求返還委任處理事務款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訴訟事件於107年12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訊問證人廖禾蓁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之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