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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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家他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12號
110年度司家他字第113號聲請人 楊舒涵 兼法定代理人 周美觀 相對人 楊濬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楊濬詮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有相對人者,程序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周美觀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聲請人楊舒涵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15
8號),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分別經本院以10
8年度家救字第183號、109年度家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經合併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給付扶養費事件,均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㈠相對人應返還聲請人周美觀代墊扶養費2,858,020元及利息。㈡相對人應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112年1月15日聲請人楊舒涵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楊舒涵之扶養費20,000元。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78,020元(計算式:0000000+20000×41=000000
0),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2,
000元。是聲請人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2,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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