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3號聲請人 田勝明 相對人 蕭淑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蕭淑芬聲請聲請通知限時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其施行細則第1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67號假扣押裁定,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79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陸拾捌萬元為擔保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爰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催告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提存書、民事裁定、民事執行處函(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6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796號、106年度司執全字第694號卷宗審閱屬實,惟聲請人未對相對人蕭淑芬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依上開提存法規定,應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為相對人所提存之提存物,是聲請人既得持未執行證明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自無庸另行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故聲請人對相對人蕭淑芬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