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97號
原告 陳新侑
被告 彭士源
上列被告因洗錢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附論:本件經本院調解成功,被告並已依調解條件支付完畢,有本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367號判決附卷可稽,然經本院通知原告撤回起訴,迄未獲回應,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