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惠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