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6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6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6491號債權人妃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欣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定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定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敘明、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債務人公司請求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文件影本(如:匯款單、現金簽收單、代購物品清單(載名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等。
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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