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翰
郭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08年度執聲字第1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翰、郭淑惠(下稱李宗翰等二人)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4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等級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宗翰等二人前因轉讓禁藥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0480號為緩起訴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5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該醫院103年9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99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稽,且被告二人轉讓上開物品,屬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揆諸前揭說明,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俱係被告李宗翰所有而供本件轉讓禁藥犯行所使用,業據被告李宗翰供述在卷,且其上亦檢出殘留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同有上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故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無訛,且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一併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結果│備註│├──┼────────┼──────────┼─────┤│一│摻有第三級毒品│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李宗翰所有│││愷他命成分之UCC│命成分(合計驗後淨重││││咖啡包3包│為41.603公克)││├──┼────────┼──────────┼─────┤│二│摻有第三級毒品│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李宗翰所有│││愷他命成分之DRIP│命成分(合計驗後淨重││││COFFEE咖啡包3包│為41.417公克)││├──┼────────┼──────────┼─────┤│三│殘留第三級毒品愷│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李宗翰所有│││他命成分之UCCE咖│命成分(合計毛重為││││啡空包裝袋5包│5.817公克)││├──┼────────┼──────────┼─────┤│四│愷他命1包(含包│白色粉末結晶,檢出第│郭淑惠所有│││裝袋)│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2.868公克│││││)││├──┼────────┼──────────┼─────┤│五│摻有第三級毒品│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郭淑惠所有│││愷他命成分之香菸│命成分(合計驗後毛重││││17支│為11.953公克)││├──┼────────┼──────────┼─────┤│六│K盤3組│均檢出殘留第三級毒品│李宗翰所有││││愷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