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明宗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781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商標圖樣之普洱茶餅捌佰肆拾片、仿冒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商標圖樣之普洱茶餅貳仟捌佰肆拾壹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明宗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鈞院以
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判決無罪,復由智慧財產法院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之普洱茶餅3,681片,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梁明宗係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1靜和堂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民國106年8月31日利用靜和堂有限公司之名義報運進口如附表所示普洱茶餅3,681片至我國境內,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雖經本院以108年度智易字第6號判決無罪,復由智慧財產法院以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查明無訛;然如附表所示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茶葉等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權,而被告上開為海關查驗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普洱茶餅3,681片,確均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物品乙節,此有進口報單、基隆關稅局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107年3月22日侵權報告書、雲南中茶茶業有限公司中國土產畜產雲南茶葉進出口公司產品鑑定報告4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等件存卷可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816號偵查卷宗第17至20頁、第22至26頁、第30至33頁、第52至57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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