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84號聲請人 陳世鴻 (即新加坡商日立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之清算人)
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陳世鴻(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新加坡商日立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日立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新加坡商日立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陳世鴻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世鴻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