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甲女(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蕭○霖(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吳○綸(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被告乙男(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楊○瑞(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玉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