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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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8號原告甲女(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蕭○霖(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吳○綸(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被告乙男(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楊○瑞(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