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70號原告進隆地板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潘香英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14,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