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告 林宜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芳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程美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告 林宜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芳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