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告 林宜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芳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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