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91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張傑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5/1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92970元及專案補貼款$23195元共計新臺幣$116165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