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債務人 林蔡生 即 林周秀貞 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子鎵 即林周秀貞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憶茹 即林周秀貞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忠毅 即林周秀貞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坤宏 即林周秀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周秀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貳仟陸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