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85號聲請人 李宗男 相對人力仕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仕能工程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至伍仟萬元,本院以伍仟萬元核定之,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伍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