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70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嫈惠
黃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嫈惠於民國92年12月25日,邀同債務人黃麗珍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
㈡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月1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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