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被 告 寶騏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815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4日上午11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藍家慶
書記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確認鄭詩惠對被告有新台幣貳拾萬元之出資額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與其債務人鄭詩惠間本院95年度執字第65356號給
付扶養費執行事件,經聲請於民國95年10月16日發函執行扣
押鄭詩惠對第三人即被告公司之新台幣20萬元出資額後,因
被告以鄭詩惠並無實際出資額為由聲明異議,而依強制執行
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提起確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判決之事
實,業經其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經本院調該執行卷
核閱無訛,而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