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重傷害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已逃匿,經通緝在案,爰檢附通緝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及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一份,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梁哲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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