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呂志宏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徐慧齡 律師被告 林美玉
陳薇羽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