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379號債權人達麗世紀雙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煜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婉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張婉欣」或「 張宛欣 」,並補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提出鍾煜秀為達麗世紀雙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