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鈺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鈺瑤因酒駕駕照遭吊銷(至民國
102年2月4日止),於101年2月7日下午2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縣桃園市○○路往八德方向行駛,行經三民路3段32號前欲右轉永安路之際,本應注意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右轉彎時,換入外側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自內側車道向右變換至外側車道,欲右轉入永安路,適同向外側車道由 陳茂雄 騎乘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重機車附載陳 王富美 ,自右後方行經該處,因煞車不及發生碰撞,致 陳王富美 受有左側胸部挫傷併第5至6肋骨骨折及左側血胸之傷害。案經陳王富美告訴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犯刑法第284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惟查,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付迄賠償之款項,本件且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筆錄與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