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四一一號
聲請人榮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代理人 張啟任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二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七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