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93號聲請人 陳明龍 相對人 林福 見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001│103年5月26日│200,000元│103年6月26日│103年7月26日│753162│├──┼──────┼─────┼──────┼──────┼────┤│002│103年4月19日│200,000元│103年5月19日│103年6月19日│227427│├──┼──────┼─────┼──────┼──────┼────┤│003│102年5月13日│120,000元│102年6月13日│102年7月13日│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