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蕭梅芳 相對人 王泰清 即 王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已於105年2月20日出境,無法得知外國住址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20日即已出境,並於107年3月28日為遷出登記,自108年6月22日起迄今無入境紀錄,亦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此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覆公文及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申請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非因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洵堪認定。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盧烽池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一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