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念慈┌───────────────────────────────────────────────────────┐│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麒麟峰溫泉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東勢分│94年9月26日│80,400元│CL五0五八二三││││公司│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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