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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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488號原告李○○住○○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0,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