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95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傅祖聲 律師
徐頌雅 律師上開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得以限制出境處分代替羈押而裁定限制出境。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認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之罪(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附卷可參,另慮及全案案情經過、偵查情節及聲請人之資力狀況,堪認聲請人確有逃亡之虞,為確保本案訴訟之順利進行,本院認聲請人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之上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蘇嘉豐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欣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