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告 許瑞坤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告 許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原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2分之1,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4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將系爭房地分歸原告取得,並由原告補償被告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上字第17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下稱系爭前案)。
原告於系爭前案確定後,曾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配合辦理系爭房地分割登記事宜,惟被告逾期未領取,原告遂先墊付被告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1,098,577元,再執系爭前案之確定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理系爭房地分割登記,並為被告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嗣原告將應補償予被告之7,500,000元扣除代繳之土地增值稅後,餘額6,401,42
3元匯至被告所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並行使抵銷權,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因清償而消滅,惟抵押權登記尚未塗銷,已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前案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帳戶封面資料、電子郵件、土地增值稅繳款書、高雄地方法院郵局存證號碼第2925號存證信函、招領逾期證明、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匯款申請書、存摺封面及內頁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111頁)。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307條、第334條本文、第76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抵押權為從物權,以主債權之存在為其存在之前提,故如主債權因清償、免除、抵銷或其他原因而消滅時,則抵押權自亦當然隨之消滅(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就應補償被告之7,500,000元,於扣除代繳之土地增值稅1,098,577元後,餘款6,401,
423元已匯至系爭帳戶等情,業如前述,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因原告行使抵銷權及清償而歸於消滅,依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亦應隨之消滅,然系爭房地之登記謄本上,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之登記,自屬對於原告之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178│16.17│全部│├─┼───┼────┼───┼───┼────┼────┤│2│臺南市○○○區○○○段│179│1.03│全部│├─┼───┼────┼───┼───┼────┼────┤│3│臺南市○○○區○○○段│180│23.57│全部│├─┼───┴────┴───┴───┼────┼────┤│編│坐落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建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區○○○段│84│256.04│全部││├───┴────┴───┴───┴────┴────┤││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號│├─┴┬─────────────────────────┤│備考│1.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許永忠│││2.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3.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500,000元│││4.登記日期:民國109年8月20日│││5.收件字號:普字第091480號│││6.債權額比例:全部│││7.設定權利範圍:全部│││8.債務人:許瑞坤│││9.所有人:許瑞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