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5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土耳其商EuropowerEnerjiveOtomasyonTekno
lojileriSan.Tic.A.S.法定代理人MuhittinBehicHarmanli聲請人即債權人土耳其商GirisimElektrikTaahhutTic.veSan.
A.S法定代理人MuhittinBehicHarmanli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 朱崇佑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鼎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土耳其商EuropowerEnerjiveOtomasyonTeknolojileriSan.Tic.A.S.清償美金貳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壹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土耳其商GirisimElektrikTaahhutTic.veSan.A.S清償美金壹拾陸萬伍仟陸佰伍拾柒元玖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