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1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15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乙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一0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五六七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洪乙萍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與告訴人蘇卉喬業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