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國穎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被告 羅聖凱羅煥光
陳明宏
樓之5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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