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
丙○○被告東生營造有限公司
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二人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余明賢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