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316號原告 洪嘉培 被告 童子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9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