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100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8月19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聲請人之狀末蓋章及聲請狀繕本4份,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該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97年8月2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97年9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