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古家維 (原名 古秀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94,368元,及自100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之利息,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0,915元【計算式:本金894,368元+利息1,136,547元(自100年3月23日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9.99%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6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柏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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