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四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避免徵兵處理罪。爰審酌被告為役齡男子,對一己服役義務漠不關心,兼衡其素行不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晴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姜國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附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