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355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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