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告 張蓓芬新桂油漆工程行被告巨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慶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
334元,第2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5,334元(計算式:845,334元+100,000元=945,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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