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65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張○○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485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並依據上開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資料提出相對人張○○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請更正本件之相對人。
二、承上,如相對人已死亡,請提出: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三、請提出本件各筆借款之利息起算日,並應提出已送達催告函至債務人 吳健台 戶籍地「屏東縣○○市○○里○路巷00號」之送達回執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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