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2號債權人 翁依岑 債務人涵舍貿易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人 洪安渝 債務人 洪偉鈞
一、㈠債務人洪偉鈞、洪安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涵舍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
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之給付如有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給付者,其餘
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