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7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推舉會同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請依附件資料填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上同意人欄所蓋印章需與各同意人之印鑑證明相符)。
(四)陳報相對人目前實際居所地址並提出相對人相關之病歷資料全部。
二、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唐千惠(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7)。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家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唐千惠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及同意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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