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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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復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新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廖新釧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債權相關證明文件,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據上所示,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