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勝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翔昱 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啟展 法定代理人 蕭雅美 相對人蕭雅美○○○○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