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076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張嘉珊 債務人 李羿 君
蘇益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按日計付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依上開利率最高連續計付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 李羿君 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羿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益緯給付之。
債務人李羿君、蘇益緯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