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
原告A000-A110473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000-A110474之法定代理人
A000-A11047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