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27號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8號

原告A000-A110473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000-A110474之法定代理人

A000-A11047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軍良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哲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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