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詹 季祐
詹益林翠鳳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詹季祐 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詹益革 、林翠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16,9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詹季祐自民國104年04月15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5,18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詹益革、林翠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翠鳳、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26729│季祐、詹益│3月15日起│││││元│革││││├──┼───┼─────┼──────┼──────┼───────┤│002│新臺幣│林翠鳳、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83│││58458│季祐、詹益│3月15日起│││││元│革││││└──┴───┴─────┴──────┴──────┴───────┘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翠鳳、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29│季祐、詹益│4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革│││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翠鳳、詹│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458│季祐、詹益│4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革│││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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