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淳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HempExtractClassic」大麻油伍瓶(合計淨重壹佰參拾捌點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淳璟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大麻油5瓶(淨重138.02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大麻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月13日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9年2月4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163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HempExtractClassic」大麻油5瓶(合計淨重138.0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38.0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9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6頁),堪認前揭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而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子5個,因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大麻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