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編號│1│2│3│├─────┼───────────┼───────────┼──────────┤│罪名│竊盜│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96年5月25日│96年11月4日及5日│96年10月29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33│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62│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03號│67號│626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43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事├───┼───────────┼───────────┼──────────┤│實│判決│97年4月29日│97年6月13日│97年6月13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43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決確│97年5月16日│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68號│50號│2050號││││││└─────┴───────────┴───────────┴──────────┘┌─────┬───────────┬───────────┬──────────┐│編號│4│5│6│├─────┼───────────┼───────────┼──────────┤│罪名│贓物│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96年10月21日以前某日│96年11月2日│96年10月間某日(21日││日期│││以前)│├─────┼───────────┼───────────┼──────────┤│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62│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62│雲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7號│67號│6267、6244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事├───┼───────────┼───────────┼──────────┤│實│判決│97年6月13日│97年6月13日│97年11月28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8年度台上字第4434號││判├───┼───────────┼───────────┼──────────┤│決│判決確│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8年8月6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雲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20│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50號│50號│18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