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5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程擎天 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至貴 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6日113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逾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此裁定業於113年8月1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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