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4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向伊借用
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約定清償期為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票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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